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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赛克】中国马赛克协会章程 |
【masaike】2010-6-7发表: 中国马赛克协会章程 中国马赛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是:中国马赛克协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马赛克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是:chinamosaicassociation缩写是:cma第二条性质:本会是 中国马赛克协会章程来自马赛克masaike相关,仅限马赛克masaike观点以及网络浏览,佛山陶瓷网对中国马赛克协会章程以及内容不做任何推荐。 中国马赛克协会章程中国马赛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是:中国马赛克协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马赛克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是:china mosaic association 缩写是: cm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中国境内投资兴办或经营马赛克产品的企业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 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联合团结中国马赛克企业提升中国马赛克产业的品牌和竞争力、扩大中国马赛 克产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发扬“合作、发展、奉献”的精神,充分发挥服务、协 调、维权、自律的作用,促进中国马赛克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中国经济建 设做奉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宝塔路9号中国马赛克城3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 做好中国马赛克企业之间的联系桥梁,并为中国马赛克企业搭建一个世界性的商业平 台。 2、 反映中国马赛克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搭建中国马赛克企业与政府沟通交流的平台,为政 府的决策提供数据依据。 3、 为外国马赛克企业到中国投资或经商提供咨询和帮助,为中国经济建设服务。 4、 为中国马赛克企业提供咨询和法律帮助,维护中国马赛克企业的合法权益。 5、 提供中国马赛克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相互间的经济发展。 6、 举办各类中国马赛克艺术展、论坛等活动,促进中国马赛克企业与外国马赛克企业的文 化交流。 7、 组织中国马赛克企业之间的互访和交流学习,集聚中国马赛克企业的智慧与财富,提升 中国马赛克企业的品牌和竞争力,扩大中国马赛克产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8、 组织公益活动,发动中国马赛克企业积极参与中国的各项公益活动,为建设和谐社会作 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会员种类: (一) 在国内投资或经营的马赛克企业。 (二) 从事马赛克艺术的有关专家。 (三) 关心和热爱马赛克艺术的人士。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审查资格。 (三) 同意后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其它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人数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 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由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 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 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 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 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为草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为正式章程。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masaike】更新:2010/6/7 2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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